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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有关要求

发布时间:2024-03-09

压力容器

(一)关于深冷压力容器的相关技术要求。

  1. 为防止罐体过量充装造成事故,设计、制造单位应当提出对罐体最大充装量进行控制的措施并告知使用单位。制造单位应对几何容积小于等于10m3的固定式深冷压力容器配装限充装置。

  2.盛装液化天然气(LNG)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采用自增压卸液方式时,罐体设计压力不得超过1.0MPa。

  3.盛装沸点不高于-182℃介质的深冷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要求绝热材料生产单位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家质检中心出具的绝热材料与氧相容性的测试合格报告。

  4.储存液氧介质的深冷压力容器,应当在结构设计上考虑避免C、H化合物的积聚,以防范罐体爆炸的风险。

  5.对深冷压力容器的内容器进行外压计算时,外压计算压力由设计者根据内容器在制造、运输、装卸、检验与试验或者其他工况中可能出现的最大内外压力差确定,可不限定0.1MPa或0.04MPa的外压计算压力下限值。

  (二)关于充装应力腐蚀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选材。

  1.对于充装含水量低于0.2%的无水氨介质的罐体,不得使用低碳钢和低合金高强度钢。对于充装含水量略高于0.2%的无水氨介质的罐体使用低碳钢和低合金高强度钢时,应当选用标准规定屈服强度小于等于370MPa、实测抗拉强度小于等于630MPa的材料,其使用状态为正火,且不得采用调质钢。

  2.除无水氨介质外,其他有应力腐蚀介质的罐体选材应当满足《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设计所依据的产品标准要求。否则,通过新材料技术评审后方可进行设计制造。

  (三)关于环氧乙烷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参数方案。

  已通过环氧乙烷介质技术评审的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的设计制造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其产品应当符合《环氧乙烷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专项技术要求》规定的新设计参数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制造与通过监督检验。

  (四)关于空分装置试生产期间试充装介质的出厂销售。

  1.建设空分生产装置申请移动式压力容器试充装的单位,应当取得工程规划相关许可,并获得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同时提供企业可以依法依规进行试生产的文件。充装单位进行试充装(试充装期限与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相同)介质的销售范围,由充装许可受理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限定后,可以出厂销售。

  2.试充装期满,经鉴定评审合格,在颁发充装许可证书以前,发证机关还应核查充装单位是否取得经营许可(对无需危化品经营许可的项目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关键词: 规范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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